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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