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