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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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