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