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