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十条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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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