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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