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