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