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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