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