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