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有关核查结果,包括: (一)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合作;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行为; (四)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进一步搜集信息的情况;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有关核查结果,包括: (一)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合作;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行为; (四)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进一步搜集信息的情况;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