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有关核查结果,包括: (一)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合作;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三)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行为; (四)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进一步搜集信息的情况;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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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