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八条第八条外经贸部在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披露后,应给予该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及披露的相关事项予以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