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八条

第八条

外经贸部在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披露后,应给予该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及披露的相关事项予以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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