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价值方面:对正常价值的认定、计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二)出口价格方面:对出口价格的认定、计算出口价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出口价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三)成本方面:认定生产成本采用的数据、各项费用的分摊方法及采用的数据、利润的估计、 非正常项目的认定等; (四)现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六)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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