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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