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条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作出前进行披露时应给予被披露的有关利害关系方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披露的有关事项进行评论。 该评论应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