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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