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