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