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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