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等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听证笔录以及有关审理意见,区别以下情形作出决定: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依规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不予审计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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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