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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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