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本案审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审计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