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