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终止听证。终止听证的情况应当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