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