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