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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