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