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警示:
(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