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所在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平均水平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
(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