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所在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平均水平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

(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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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