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