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