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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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