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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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