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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