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条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