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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