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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