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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