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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