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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