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