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