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