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