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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