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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