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