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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