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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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