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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