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