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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