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