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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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