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