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三)船舶国籍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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