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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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