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