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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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